体育课期间受伤,责任谁来担?近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文(化名,12岁)为通道某学校六年级学生。某日下午,小文在校上体育课期间,因老师教学任务完成,虽未到下课时间,体育老师要求全体学生集合后宣布下课,班里的学生便在操场自由活动。在这期间,小文在操场玩耍跑动,操场边缘为防止车辆进入修筑有一排圆柱形石墩,小文在石墩上跑动时,因不慎踩空摔倒,面部撞击在石墩上受伤,任课老师立即送小文至医院治疗。目前伤口已愈合,但疤痕明显。后经伤情鉴定,不构成伤残。
争议焦点
一、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如何认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文现年12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就读期间,学校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本案发生在上体育课时,尚未到下课时间。体育教师因提前完成教学任务便宣布下课并由学生自由活动,鉴于该校学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合理的实时管理。但是学校在学生在操场玩耍期间管理疏忽,未对学生进行合理管控,导致在此期间内,小文实施了在石墩上跑动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并在石墩上跑跳时摔倒受伤。对此损害的发生,因学校未尽到合理管控职责,应对小文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学生在校受伤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小文已年满12周岁,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程度,应当知晓其在石墩跳跃时存在的风险性,故此,对其自身的损害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判决结果
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事实,酌情认定由小文对其自身损害承担25%的责任,由学校承担其损害的75%的责任。判决被告通道某学校赔偿小文18 269.00元。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学生在学校受伤产生纠纷的,需根据过错原则对各方的责任进行认定,这就提示学校在校园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建立完善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同时也建议学生家长在孩子在校受伤后要理性对待,合理表达诉求,避免不顾缘由的向学校问责,避免导致学校和老师在教学活动中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影响教学活动的开展,长远来看,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