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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00块“好处费”获刑一年二个月,值得吗?
作者:谢兴苗  发布时间:2023-08-23 17:41:5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22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从其上家“小李”处得知提供银行卡给“小李”用于接收网络违法犯罪资金可获得2000元好处费,“心生萌动”,遂将其本人名下两张银行卡及配套密码、手机等交给上家操作接收违法资金。之后,吴某某账户先后收到银行账户转入共计28万元。吴某某按照上家的指示辗转多家银行柜台及ATM机将涉案资金取出,交给上家并收受“小李”给予的2000元现金好处费。

【判决结果】通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协助他人转移(取现)资金共计人民币279 999元,情节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吴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这两个罪名呢,它们的不同之处又是什么?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确实存在相似之处,但也并不是完全相同。就相似之处而言,两罪均系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罪且无事前通谋、对于上游犯罪均是概括性的明知、均存在犯罪故意。

但该两种犯罪也存在较大的区别。首先是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同。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的内容是他人实施了网络犯罪,但对他人的具体犯罪内容并不知情;但是掩隐罪明知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对于资金的具体性质以及销赃的金额是明确知道的。其次是提供帮助行为的阶段不同。帮信罪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通常为犯罪中的一环,为犯罪的实施提供事先帮助行为;但掩隐罪是事后的帮助行为,上游犯罪已经既遂,系事后的销赃行为。最后是所结算的资金性质不同。帮信罪中所结算的资金性质往往是犯罪的经营性资金,如赌资、交易流水资金等等,并不要求所帮助的犯罪对象系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所结算的资金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等收益。总结一下就是:如果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可能构成帮信罪。如果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银行卡并有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来源:通道法院
责任编辑:谢兴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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