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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行为同比下降超四成说开去
作者:陆银清  发布时间:2011-11-15 15:22:48 打印 字号: |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11年11月1日发布消息称, 2011年5 月1 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处以刑事责任,实施半年来查处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数量同比下降幅度均超四成。摘自(11 月2 日《人民公安报》)。看到这份报告,心中窃喜,翻阅有关这几年醉驾所引起后果的记录,着实为之震惊,每篇报道无不是血淋淋的文字!真的是“酒”招致的祸端吗?

  我们也许记得,鸿门宴上沛公借酒脱险;卧薪尝胆的越王勾践以“箪醪劳师”,最后“三千越甲可吞吴”;关羽温酒斩华雄,李白斗酒诗百篇,宋太祖杯酒释兵权……举酒,谁才是真正的英雄?

  我们不会忘记,无证驾驶的孙伟铭在一次宴席后醉酒驾车,造成四人当场死亡,一人受重伤的惨剧;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面包车导致二死一伤的事故。最近方志江醉酒后驾假军车撞死四名工人……举酒,谁才是真正的“英雄”?

  我们也许会产生疑问,“酒”实际是一把“双刃剑”,酒能载你,更亦能覆你,但是“酒”并不是祸根,正所谓“水为(因)地险,酒为(因)人险”。也就是说酒之所以为害,乃因人使然,就像水本来不是有害之物,若人狎而玩之,没有节度,必溺死。

那我们怎样才能消除“酒”引起的祸端呢?历史上,汉武帝颁布律令严禁群饮,规定“三人以上, 无故群饮, 罚金四两”。曹操因“饮酒丧德,为正世风”推行禁酒令,持反对意见的孔融被假借罪名所杀害;蜀主刘备规定“凡私人酿酒、售酒或家藏酒具不上交者一律处死” ……但是诸多的禁酒事件,只因“酒”被世人呼为“圣人”、“欢伯”、“福水”,再加上那些推行禁酒令者言行不一,如高唱“何以解忧? 唯有杜康!”的曹操,手却放不下酒杯便是写照。因此,无论罚金也好, 砍头也罢, 古人依然视死如归, 照喝不误。那我们如何避免“酒”这种“魔浆”所带来的祸端呢?

  公安部公布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数量同比下降幅度为四成,意味着刑法对醉驾行为的规训和惩罚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们应知道:首先刑法是一种不必要的恶,迫不得已而用之,是对行为否定之否定。在这个“真是天涯何处无芳草,神州无市不酒香”的国度,以刑罚的手段规训和惩罚老百姓日常的“喝酒”行为,说明 “喝酒”后驾车行为已构成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巨大威胁。

  其次,我们乃是庸常百姓,没有沛公的胆识,也没有越王勾践的韧性,亦没有李太白的才气……更不要学《水浒传》中好汉们“大块吃肉,大碗喝酒,大盘分金银”的豪气干云。毕竟刑法是以我们这样平凡之人为期望值的,即对一般人在一般情况下为适法行为的指望,而不是仅仅以少数“君子”、“圣贤”的高度为标准。因此,我们喝酒时应“唇齿间觉酒然以甘,肠胃间觉欣然以悦”为限,过限前应立即“覆觞止酒”,即把杯倒置,不再喝酒,否则招致刑法的规训和惩罚。

最后我们在请客吃饭喝酒时,需谨记喝酒有三种人,一种是善饮者不需劝,劝其喝酒也容易醉酒;另一种是绝饮者不能劝,多劝必醉;再则一种能饮而故不饮者宜劝之,但应适可而止。总之“无论做主做客,惟当率喜称量而饮,人我皆不须劝。”也就是说每个人宜依据各自的酒量喝酒,不需要劝解。

  总之,我们虽然看到醉驾入刑的半年来,产生一定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我们应知刑法毕竟是一种事后补救手段,如果我们能“防范于未然”,平时在酒席上谨遵“要开车的人,谁都不能让其喝酒”,唯有如此,“法律是促进善良之术”才得以显现,同时符合醉酒入刑的立法初衷;唯有我们铭记“君子可以宴, 可以酒,不可以沉,不可以酗”,才能避免“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的悲剧发生。
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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